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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用作再生骨料有哪些行业标准?

浏览: 发布时间:19/08/22

以上述两部国家标准为基础,编制了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011),该规程规定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混凝土、砂浆、砌块和砖领域的相关技术要求,可有效指导并规范实际生产应用。下面以利用再生骨料制备再生骨料混凝土为例说明。

与国外先进标准相似,在满足相关性能指标具体要求的前提下,不同等级的再生骨料适用于制备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规定了再生混凝土的性能要求和结构设计取值原则,例如规定:再生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质量控制、抗压强度及耐久性检验评定等均应按照普通混凝土的规定执行。仅掺用I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再生混凝土,其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E)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的规定取值。其他情况下配制的再生混凝土,其弹性模量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

规定了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

1.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混凝土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粗骨料取代率(s)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sF >;当缺乏技术资料时,s‘和s,不宜大于50%,I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s)可不受限制;当混凝土中已掺用IQ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

2.确定混凝土强度标准差(o-),可按下列规定:

(1)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用I类再生粗骨料或II类、11<类再生粗骨料(s})小于30%时,o-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取值。
(2)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II类、IQ类再生粗骨料(s)不小于30%时,o-值应根据相同再生粗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30组。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2o的混凝土,当二计算值不小于3. O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二计算值小于3. OMPa时,o-应取3. OMPa。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混凝土,当o-计算值不小于4. O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o-计算值小于4. OMP。时,o-应取4. OMPa。当缺乏技术资料且只掺用再生粗骨料时,其o-值可按表10的规定确定。
(3)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也应根据相同再生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o-值。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30组。对于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当o-计算值小于表10中对应值时,应取表10中对应值。当无统计资料时,o-值也可按表10选取。

3.据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TG,T 55 )进行计算,求得基准混凝土配合比。

4.以基准混凝土配合比中粗、细骨料用量为基础,并根据已确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s})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sF >,计算再生骨料用量。

5.通过试配、调整确定再生混凝土最终配合比。3.2.4规定了再生混凝土制备和运输、浇筑和养护以及施工质量验收等。

德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拥有较为成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技术法规,我国近年来也陆续编制出台了一系列类似的标准规范。《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 )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 )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011)这三部标准的发布实施,初步形成了我国从建筑垃圾制备再生骨料,到利用再生骨料制备混凝土等相关建筑材料的整个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的基础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将会有力推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