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作生产机制砂的岩石应质地坚硬,其母岩的饱和极限抗压强度应大于或等于90MPa。
(2)人工砂按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Ⅲ类。高性能机制砂混凝土要求使用Ⅱ类或以上类别的人工砂。
(3)人工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Uf分为粗、中、细三级,其细度模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粗砂:3.7~3.1
中砂:3.0~2.3
细砂:2.2~1.6
(4)颗粒级配:人工砂按600u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下同)分成三个级配区,其颗粒级配应处于表中的任何一个区以内。机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除4.75mm、600u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超出总量应不大于5%。
(5)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首先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将Ⅱ类的石粉含量放宽到7%左右。
(6)有害物质
人工砂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机制砂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氯化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有害物质,应符合规定。
(7)压碎指标
人工砂的单级最大压碎指标应小于25%。
(8)表面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人工砂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应符合如下规定:表观密度大于2500kg/m3、松散堆积密度大于1350kg/m3、空隙率小于47%。
(9)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对重要结构部位及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工程,必须按GB/T 14684-200l《建筑用砂》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确认能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时,方能使用。